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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資質標準

       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

        時間:2019-09-03 14:54 點擊: 1101

        2022年01月28日能源局發布了新的《電力業務資質許可流程規范》,辦理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資質,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資質四級、五級,承裝修試電力資質四級,五級,新辦,升級,變更,延續等申請,都要參考本規范制度,包括電力業務許可的申請,規范明確了電力資質辦理的方向和實施審批細節。


        第一章 總  則

        第一條 為規范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工作流程和職責分工, 促進許可行為規范、流程統一、便捷高效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《優化營商環境條例》《電力監管條例》《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》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等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及行政許可標準化有關規定要求, 結合工作實際,制定本規范。
       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以一般程序辦理電力業務許可(發電類、輸電類、供電類)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的申請、變更、延續、注銷、補辦等行政許可事項。以告知承諾制 方式辦理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的流程,按照《國家能源局全面推 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》有關規定執行。

       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

        第三條 申請人確定所申請電力業務許可或承裝(修、試) 電力設施許可具體事項,并提交申請材料;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(以下簡稱派出機構)接收申請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。 此環節責任人為受理崗位工作人員,應履行以下具體職責:
        (一)答復申請人的咨詢;
        (二)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;
        (三)確定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派出機構負責的電力業務資 質許可事項、申請材料是否齊全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,作出受理、不予受理或補正決定。
        第四條 在本環節中,派出機構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。但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許可申請事項 無關的材料。
        第五條 補正后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,派出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繼續補正;申請人收到補正通知后 20 日內未補正的,申請自動終止。
        第六條 本環節的審查結論及處理方式主要包括:
        (一)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電力業務資質許可或不屬 于派出機構職權范圍的,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出具不予 受理通知書;
        (二)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,允許申請人 當場更正;
        (三)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可當場或在5 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補正通知書;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;
        (四)申請事項屬于派出機構職權范圍,申請材料齊全、 符合法定形式,作出受理決定并出具受理通知書。
        第七條 本環節文書主要包括受理通知書、補正材料通知書、不予受理通知書,網上辦理的可通過電子回執單等方式予 以確認。

       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

        第八條 核發電力業務許可證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包括申請材料審查、作出許可決定、簽發許可決定書等 三個環節。
        第九條 在申請材料審查環節,應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條件和標準,提出審核意見,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。 責任人包括審查崗位工作人員、現場核查人員及資質管理部門 負責人。
        第十條 審查崗位工作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:
        (一)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;
        (二)根據申請材料審查情況,提出是否開展現場核查的 建議;
        (三)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,提出是否符合 許可條件的意見。
        第十一條 現場核查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:
        (一)依據現場核查通知書相關要求進行現場核查;
        (二)記錄現場核查情況并向被核查人反饋。
        第十二條 資質管理部門負責人應履行以下職責:
        (一)作出是否開展現場核查的決定;
        (二)根據申請材料審查、現場核查情況及審查崗位工作 人員的審查意見,提出審核意見。
        第十三條 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現場核查適用于以下情形:
        (一)不能確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的;
        (二)有必要進行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。
        現場核查內容包括各類申請材料原件、申請事項現場實際 狀況,以及其他與申請事項相關的核實內容。
        第十四條 開展現場核查應至少提前 1 日向被核查人下達現場核查通知,包括核查依據、時間安排、核查內容、被核查 人需配合和協助的事項等內容。應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開展 現場核查,與許可申請事項或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應 主動回避。
        現場核查開始前應向被核查人出示現場核查通知書、執法 證和廉潔紀律告知書?,F場核查結束后,及時向被核查人反饋 核查情況,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在反饋材料上簽字。第十五條 派出機構負責人或行政許可委員會根據申請材
        料審查情況,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,并由派出機 構負責人簽發許可決定書。
        第十六條 派出機構作出電力業務資質許可決定及許可變更、有效期延續決定,依法需要聽證的,按照《行政許可法》 有關規定舉行聽證。
        第十七條 本環節審查結論及處理方式包括:
        (一)經審查,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、標準的,依法作出 準予許可決定并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;
        (二)經審查,申請人不符合法定條件、標準的,依法作 出不予許可決定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。
        第十八條 對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申請,應在《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》及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 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查并作出許可決定。如在規定時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,經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,可以延長 10 日。
        被許可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 30 日前提交延續申請的,除執行上述時限外,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 定。
        第十九條 本環節文書包括現場核查通知書、廉潔紀律告知書及準予或不予許可、變更、延續決定書。出具現場核查通 知書應加蓋派出機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;出具許可決定書應加 蓋派出機構印章。

        第四章 頒發與歸檔

        第二十條 許可證應按照被許可人意愿,通過現場發放、郵寄等方式向申請人頒發、送達。
        頒發、送達電力業務許可證時限為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 10 日內;頒發、送達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時限為作出 許可決定之日起 5 日內。
        第二十一條 派出機構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之日起 7 日內,應通過門戶網站等途徑向社會予以公開,供公眾查閱; 對申請、審查材料及相關文書進行歸檔。
        本環節責任人為許可證頒發、歸檔崗位工作人員。

        第五章 附  則

        第二十二條 辦理電力業務資質許可不收取費用。
       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中派出機構實施電力業務資質許可期限以工作日計算,不含法定節假日。
       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。
       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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